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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吴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吴振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震川中路752-756号。法定代表人钱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费峥。委托代理人操飞。被申请人吴振东。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于2013年12月25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振东所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爱华园X号楼XXX室XXX阁楼(房屋产权证号30××04)的房屋一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振东所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爱华园X号楼XXX室XXX阁楼(房屋产权证号30××04)的房屋一幢,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国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益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