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法民初字第04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与吴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吴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009号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彪,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