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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戴玉英与倪洪、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英,倪洪,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戴玉英。委托代理人:李中钧。被告:倪洪。被告: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赵云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曾锐灵。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英诉被告倪洪、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玉英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自愿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玉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戴玉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