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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灿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04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生一女李某某。虽然双方婚前已相识,但是双方并不经常见面,并没有真正的谈过恋爱;后来,原告父母多次催促原告结婚,为了给父母一个交代,不得已与被告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婚前感情基础,沟通较少,双方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吵架,原告对婚姻已经不抱希望,且双方已经实际上分居近2年之久,双方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份,感情早已破裂。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姚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认为还能和好,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0日生一女李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应念及夫妻感情,双方多做沟通、交流,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