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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史咬齐与黄君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咬齐,黄君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徐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史咬齐。被告黄君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咬齐与被告黄君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咬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史咬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咬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史咬齐负担。审 判 员  何雪锋代理审判员  陈思远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