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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钱才贵离婚纠纷一审民经知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钱才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李丽,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葛雄兵,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才贵,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与被告钱才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才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