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林与孙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林,孙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520号原告孟林,男,现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被告孙建华,男,汉族,现住池北区山江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林诉被告孙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