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保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鹏飞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62号罪犯张鹏飞,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蠡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牛孟、王盼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9日至2013年6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