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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玉虎与被告松洲、强宏宏、张军兴、张红红、辛克涛、芮建民、田金柱、柴军军及第三人田永红、贾双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虎,松洲,强宏宏,强军兴,张红红,辛克涛,芮建民,田金柱,柴军军,田永红,贾双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陈玉虎。被告松洲。被告强宏宏。被告强军兴。被告张红红。被告辛克涛。被告芮建民。被告田金柱。被告柴军军。第三人田永红。第三人贾双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虎与被告松洲、强宏宏、张军兴、张红红、辛克涛、芮建民、田金柱、柴军军及第三人田永红、贾双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虎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虎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嵇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