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彭澎与张亮、张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澎,张亮,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彭澎,男。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亮,男。被告:张莹(曾用名张莹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澎诉被告张亮、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莹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海顿公馆D区2610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彭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莹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海顿公馆D区2610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