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6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席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6570号原告席某。委托代理人雷建普、何宏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白小建。委托代理人席某甲。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小宁。原告席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和村七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红雨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新和村七组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和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新和村七组合法村民,其虽然与X城县青年李某举办了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户口也未迁出新和村;2013年,新和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其所在的新和村七组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30560元,但被告拒绝给其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30560元。被告新和村七组均辩称,对原告之诉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新和村村委会未出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席某出生并生长于新和村七组,户籍登记在新和村七组。2008年原告席某与渭南市XX县青年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原告的户口至今并未迁至李某的户籍所在地,仍留在新和村,原告以新和村村民的身份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手续,还参加了该村的选举活动。2012年,新和村七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3年5月,新和村村委会召开两委会干部会议,制定并公布了《新和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同年6月,被告新和村七组按照该方案,以每人30560元标准,向本组其他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以原告属于嫁农女、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规定为由,未向原告发放该款。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3年12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认为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分得征地款,并举证了原告的家庭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原告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李某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李某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被告新和村七组对原告的证据表示认可,但坚持其辩称意见,不愿与原告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新和村委会未出庭,未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有关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席某出生在新和村七组,户籍登记在新和村七组,虽与他人办理了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其户口至今并未迁出新和村七组,故其应当具备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况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基本权利原告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障,故原告席某要求被告新和村七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新和村村委会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制定,且对被告新和村七组之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故其应对新和村七组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席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3056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元,原告席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和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