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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曾都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浩月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月,随州市东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毛加付,朱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曾都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徐浩月,农民。被执行人随州市东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加付。被执行人朱辉福。申请执行人徐浩月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东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毛加付、朱辉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6月8日作出(2010)曾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浩月于2010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浩月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东鑫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及毛加付、朱辉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曾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