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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辖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乃红与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红,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辖初字第0025号原告王乃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兵。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洲西大街8-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2788-x。法定代表人陈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文。委托代理人沈万全,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乃红诉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住址宿迁市宿城区青海湖路9号恒翔银座701-2号,故本案应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地。本案中,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主要营业地在宿迁市宿城区,经本院调查核实,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南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