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杨惠明与居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明,居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581-1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居玉萍,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杨惠明与居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居玉萍应于2013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惠明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520元。因居玉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杨惠明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城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张东晓执行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