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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张志新、马利伟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建伟。被告张志新。被告马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张志新、马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