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奎昌、于艳琴诉刘兴东、刘波、刘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昌,于艳琴,刘兴东,刘波,刘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灯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刘奎昌,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艳琴,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兴东,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庄严,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丹,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昌、于艳琴诉被告刘兴东、刘波、刘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昌、于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奚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