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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849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