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保有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补充裁定)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滦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4)滦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裁定书第1页第10-11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现补充增加“因房屋连体等原因,申请对院落超占面积17.82平方米(南北宽1.2X东西长15.6米)强制执行拆除”。二、原裁定书第1页第19行、第2页第1、2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保有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予以删除。现更正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院落超占面积17.82平方米(南北宽1.2X东西长15.6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邹红霞代理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