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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李淑芳诉于江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于江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李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于江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与被告于江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芳负担。审判员  郭青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兴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