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李淑芳诉于江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于江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李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于江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与被告于江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芳负担。审判员 郭青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兴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