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0115166,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出票日: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壹拾捌日,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陆月壹拾捌日,出票人:河南群峰实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001014000000001658,付款行全称:西平财富村镇银行营业部,收款人:驻马店达冠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519010470205026,收款人开户银行:驻马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民区支行,背书人:驻马店达冠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