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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吴兴建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霸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兴建,又名小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汉族,个体,系方城县四里店乡韦陀村江斗沟4号,捕前住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一村。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3)第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兴建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兴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吴兴建在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一村被害人刘某某租住屋内,采用摁压、搂抱的方式,欲强奸刘某某,因被害人刘某某极力反抗,被告人吴兴建强奸未能得逞。上述证实,被告人吴兴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马令喜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吴兴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兴建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兴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兴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兴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陈章顺代理审判员  刘一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虹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