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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展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展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312号罪犯王展胜,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太刑初字第0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展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2009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展胜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王展胜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展胜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展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刑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世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