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聂贤红与吕彩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贤红,吕彩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897号原告聂贤红,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吕彩宝,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原告聂贤红与被告吕彩宝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聂贤红未按要求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聂贤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