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德亮与唐彦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82-2号原告于德亮,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唐彦景,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于德亮与被告唐彦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亮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德亮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