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何爱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爱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933号罪犯何爱斌,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爱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8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爱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爱斌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爱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爱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爱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贺冀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