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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彭桩荣与皮贤文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彭**(又名彭**),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黄快生,男,61岁,农民,住平江县瓮江镇清潭村**号。被告皮**,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彭**与被告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已有二十余年,双方经常吵架闹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因家中建房、抚养子女等在外欠了几万元的债,近几年打工还债,辛苦奔波,被告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俩并没有负债。现在年老了,有儿有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之举办了结婚酒宴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1981年11月生育长女皮**,1984年10月生育次子皮**,1986年生育幼女皮*,现三子女都已成年成家。后段,因被告怀疑原告作风不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被告自2007年9月起外出务工,由原告在家操持家务,因怪被告给钱太少,原、被告夫妻矛盾逐步加剧。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进而影响到夫妻关系,双方协议前往民政局离婚,后因共同债务问题协商不成离婚未果。随后,两人各自外出务工。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共同抚育三个子女至成年成家。后段因被告怀疑原告有作风问题等原因造成夫妻关系紧张,特别是自各自分别外出打工后感情越发疏远,以至原告起诉离婚。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都能以子女和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互谅互爱,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与被告皮**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