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歆贻与鄢祺瀚、杨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歆贻,鄢祺瀚,杨茜,鄢海涛,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71号原告杨歆贻,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潘琳,女,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祺瀚,男,汉族。被告杨茜,女,汉族,系被告母亲。被告鄢海涛,男,汉族,系被告父亲。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小学。法定代表人陈智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歆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