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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宋开玉与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玉,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9号原告宋开玉,女,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天觉,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玉与被告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开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