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宋开玉与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玉,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39号原告宋开玉,女,194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天觉,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玉与被告高天觉、黄陵宏通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开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