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彭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1795号罪犯彭尚,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岳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尚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付高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