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如育与徐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王如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荣权(系王如育之子),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庆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厚明,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泽民,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育与被告徐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如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育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王如育负担。审判员 邵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