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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建清与毛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清,毛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王建清,男。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受王建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林,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许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清与被告毛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清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王建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