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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才平与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平,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7121号原告陈才平,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义乌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金位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龙,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渝,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平与被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才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才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