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隋建磊与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建磊,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隋建磊,农民。被告:林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建磊与被告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建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建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原告隋建磊承担。审判长 修立明审判员 曲孟敏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