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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隋建磊与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建磊,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隋建磊,农民。被告:林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建磊与被告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建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建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原告隋建磊承担。审判长  修立明审判员  曲孟敏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