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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传亮与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亮,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65号原告马传亮,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李辉,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告马传亮与被告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俊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付元姣、肖焕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传亮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传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传亮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