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马传亮与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亮,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65号原告马传亮,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李辉,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告马传亮与被告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俊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付元姣、肖焕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传亮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传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传亮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