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北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义新与被执行人周秋生、邓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新,周秋生,邓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北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黄义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秋生,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雪云,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秋生、邓雪云名下的位于**号住宅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义新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秋生、邓雪云的存款3141元(申请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