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尉建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尉建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鹰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秀云被告尉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尉建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秀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