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英玲诉被告胡守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玲,胡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英玲,女,山西省太原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守琴,女,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玲诉被告胡守琴、张天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胡守琴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17幢3层2-1号房屋价值408380元的部分,并已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20号7幢2层4号的房屋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胡守琴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17幢3层2-1号房屋价值40838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