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利平诉陈志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平,陈志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陈利平,男。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鹏,男。原告陈利平诉被告陈志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平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利平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