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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利平诉陈志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平,陈志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93号原告陈利平,男。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鹏,男。原告陈利平诉被告陈志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平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利平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