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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振清与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师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清,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师新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李振清,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长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新华,男,1952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清诉被告河南林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师新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振清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敬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