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袁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392号原告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4775-8。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刚荣,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超群,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洪兵,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博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大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