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系衡水市桃城区同和电器经营部业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4日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世辉、杨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杨某注册成立了“衡水市桃城区同和电器经营部”,从事空调等家用电器经营。2009年12月14日,该经营部与衡水市桃城区财政局签订了《桃城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协议》,在经营家电下乡产品时,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并代理财政局垫付财政补贴资金。2011年1-8月间,杨某在卖给安平县百家乐家电城奥克斯牌空调过程中,将70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取出,以录入虚假的农户信息和反复录入农户信息之手段,将其中的68张向财政部门虚报、申领家电下乡补贴,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22685元。案发后,杨某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林某、邓庆彬等人的证言,查账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桃城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直补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定性不妥,应予变更。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代 娜人民陪审员  寇晓梅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