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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马伍美与石建国、马伍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伍美,石建国,马伍松,马五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41号原告马伍美,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刘忠华,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建国,农民。被告马伍松,农民。被告马五菊(曾用名马伍菊),农民。被告马伍松、马五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被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谢仁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伍美诉被告石建国、马伍松、马五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伍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伍美以被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头道水村委主体错误,待确定诉讼主体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伍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马伍美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