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志蓝与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蓝,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南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蓝。被执行人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志蓝申请执行乌海市华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称,执行标的物丢失下落不明。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在侦查中,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南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宏审判员 关建新审判员 杨海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