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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曾亚洲与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亚洲,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曾亚洲,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林(系特别授权),曾亚洲哥哥,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同心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仁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波美,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亚洲与被告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亚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亚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亚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3元,减半交纳7351元,由原告曾亚洲负担。审判员  龚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