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民二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凤英、长春敬盾诉田玉环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长春市警盾物资有限公司,田玉环,白山市德宏土壤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锦州万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浑民二初字第212-1号原告张凤英,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旭衡,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长春市警盾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环,女,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开弟,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德宏土壤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土崖镇红土崖村。法定代表人马德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权,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锦州万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珍。原告张凤英、长春市警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环、白山市德宏土壤有机肥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通知锦州万斌木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25日,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长春市警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凤英承担975.00元,由原告长春市警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975.00元。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胡忠韬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