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南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静、张强与牟定环、刘祥芬、补学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强,牟定环,刘祥芬,补学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62号原告张静,女。原告张强,男。被告牟定环,女。被告刘祥芬,女。被告补学才,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静、张强与被告牟定环、刘祥芬、补学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静、张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静、张强承担。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乾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