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彩芹、张粉英、张粉玲、张英英、张天舍与贺学礼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芹,张粉英,张粉玲,张英英,张天舍,王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州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芹。申请执行人张粉英。申请执行人张粉玲。申请执行人张英英。申请执行人张天舍。被执行人王学武。刘彩芹、张粉英、张粉玲、张英英、张天舍与贺学礼生命权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做出(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学礼赔偿原告刘彩芹等五人46042.69元(已付24000元),负担受理费99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彩芹等五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标的23032.6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学武分期履行了20800元案款,申请人已经领取,不足部分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王学武应承担义务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