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08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81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友、代理审判员张娟、人民陪审员李兰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自行认识并恋爱,200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姓名李明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1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陈某提供的结婚证,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合作社、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离家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明某由原告陈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原告已预交7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交纳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结婚。审 判 长 王东友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凤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