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被告王某甲,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龙田口市人,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聊天相识,后于2012年1月6日在南宫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刚一个月被告即于2012年2月25日早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多次和被告的母亲联系,被告之母均说不知道被告的下落,谁也不知道被告去哪里了,双方再无任何联系,被告下落不明,现我已无法联系到被告,双方互不往来,我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望法院准予离婚。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被告于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二人的结婚证原件。二、某某某某村委会证明。三、原告的户口本。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经网络聊天相识,后于2012年1月6日在南宫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日常生活中不断为家务事发生矛盾,婚后刚一个月被告即于2012年2月25日早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多次和被告的母亲联系,被告之母均说不知道被告的下落,本院受理后也和被告父母联系,但均未能找到被告,被告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一直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间性格不合,互不信任,遇事互不沟通和谅解。被告婚后一个月便离家出走,互不尽夫妻间义务,被告对丈夫不闻不问,原告感觉心灰意冷,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元强审 判 员 刘卫学人民陪审员 任章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绍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