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8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岩与申勇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85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申某,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补偿152192.8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184.43元,扣收执行费233元,余款21951.43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岸花园6栋22A、22B号房产,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